Culpa in vigilando(监管过失)一词是指因未能履行对他人或他人保管的财产进行监督或检查的职责而导致的过失。该概念存在于民法和劳动法领域,其目的是追究那些拥有监护或监督权责,却未能防止第三方遭受损害的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概念与基础
Culpa in vigilando 是主观民事责任的支柱之一,并由此在某些从属关系中构成了客观责任的基础。从法律上讲,当对个人(未成年人、被监护人)或下属(雇员、代理人)负有法律责任的人未能履行必要的监督职责,导致被监护人或下属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即产生此责任。
与 culpa in eligendo(选任过失)和 culpa in educando(教育过失)不同,in vigilando 侧重于监督的时间和职能环节。该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过失推定,尽管在劳动法和某些民事关系中,随着学说的演变,它已向客观责任转化,但在分析因果关系和代理人的不作为行为时,它仍具有重要意义。
历史起源与演变
该概念源于罗马法传统,并在《拿破仑法典》(1804年)中得到巩固,该法典对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产生了深远影响。历史上,责任是严格主观的,要求证明监督者的过失。然而,在庞特斯·德·米兰达(Pontes de Miranda)和卡约·马里奥·达·席尔瓦·佩雷拉(Caio Mário da Silva Pereira)等学者的推动下,学说演变承认了在面对弱势群体时保护受害者的必要性,将焦点从“监督者的过失”转移到了“活动风险”上,最终形成了2002年现行民法典中规定的客观责任。
法律规定
巴西法律体系在以下基本条款中涵盖了 culpa in vigilando:
- 民法典第932条第I款和第III款: 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以及雇主对其雇员和代理人的责任。
- 民法典第933条: 规定第932条中指明的人员即使在自身无过失的情况下,也应对上述行为负责(客观责任),从而巩固了无需证明监管失败即可进行赔偿的原则。
- 劳动法典(CLT)第2条: 确立了利他原则,即雇主承担经济活动的风险,这包括对雇员在工作期间行为的责任。
实际应用与判例
在当前背景下,culpa in vigilando 常被用于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赔偿诉讼。巴西高等法院(STJ)已确立了雇主对其代理人行为承担客观责任的共识,无需证明 in vigilando 过失,正如巴西最高法院(STF)第341号判例所述:“雇主或委托人对雇员或代理人的过失行为承担推定过失责任。”
在巴西高等劳动法院(TST)的范围内,解释认为雇主的责任源于企业风险理论。然而,在第三方在工作环境中造成损害或外包情况下,监督分析仍然具有相关性,此时讨论的是辅助责任(TST第331号判例)。
相关原则与分歧
当代学说辩论围绕着从主观责任向客观责任的过渡展开。虽然经典学说坚持要求证明监督中的不作为,但现代学说(风险理论)认为责任源于经济利益。在雇员于工作时间或职责范围外行事的情况下,分歧依然存在,此时 culpa in vigilando 的定性被用作衡量雇主是否本可避免行为偏差的参数。
当代意义
在一个强调效率和预防损害的法律体系中,监督职责不仅限于自然人,还扩展到了合规和公司治理体系。在当代实践中,内部控制机制实施的失败是 culpa in vigilando 的新表现形式,企业不仅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还对缺乏监督协议(duty of oversight)负责。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2002年1月10日第10.406号法律。制定民法典。
- 巴西。1943年5月1日第5.452号法令。批准劳动法典(CLT)。
- 巴西最高法院。第341号判例:雇主或委托人对雇员或代理人的过失行为承担推定过失责任。
- 巴西高等劳动法院。第331号判例:服务合同。合法性。
- 巴西高等法院。第1.696.536/SP号特别上诉。报告人:Ricardo Villas Bôas Cueva大法官。第三庭。2021年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