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Locupletamento)在技术上被称为无因得利(enriquecimento sem causa),是民法和债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禁止缺乏合法法律依据的财产增值。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经济与财产平衡,要求那些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获得不当利益的人承担返还义务。
概念与基础
不当得利(或称无因得利)构成一种产生赔偿义务的法律事实。以庞特斯·德·米兰达(Pontes de Miranda)和卡约·马里奥·达·席尔瓦·佩雷拉(Caio Mário da Silva Pereira)为代表的经典学说将该制度定义为缺乏法律依据的财产转移,即不存在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或司法判决来证明其合理性。该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一种独立的债权来源,不同于侵权民事责任,因为它不需要证明受益人的过错或故意,只需确认“一方获利而另一方受损”这一二元关系即可。
历史起源与演变
该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罗马法,通过裁判官发展的返还之诉(actio de in rem verso)来减轻因严格合同诉讼限制而产生的不公正。nemo potest locupletari jactura aliena(任何人不得因他人的损失而获利)这一原则在欧洲民法典编纂体系中得到巩固,影响了1916年《巴西民法典》(通过学说构建),并最终在2002年《巴西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使巴西的法律体系与现代比较法教义学保持一致。
巴西法律体系中的规定
2002年《巴西民法典》在第884条至第886条中确立了该原则:
- 第884条: 凡无正当理由而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获利者,均有义务返还不当所得,并进行货币价值更新。
- 第885条: 不仅在缺乏证明获利合理性的原因时,而且在获利原因不复存在时,均有义务返还。
- 第886条(补充性): 如果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其他赔偿损失的途径,则不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实际应用与司法判例
巴西高等法院(STJ)维持了一贯的理解,即不当得利之诉具有补充性质。根据第一届民法研讨会的第35号声明,“如果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其他途径”这一表述应被解释为不存在其他保护该权利的特定法律救济手段。
在近期的裁决中,STJ重申不当得利不能与客观或主观民事责任混淆,当双方合同已规定了解除条款或损害赔偿条款时,不得适用该原则。在劳动高等法院(TST)的范围内,禁止不当得利经常被援引,以限制对缺乏实际服务对应的遣散费或赔偿金的判决。
相关原则与分歧
不当得利与客观诚信原则(《民法典》第422条)及合同社会功能直接相关。主要的学说分歧在于诉讼的性质:虽然部分学者(如Judith Martins-Costa)主张其作为债权来源的独立性,但另一派则将其归入纠正合同失衡的制度范畴。此外,关于不当得利在行政行为中的适用也存在争论,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TF)在一般性影响裁决中,限制了在公务员善意情况下的国库返还,旨在避免国家以牺牲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款项为代价而获利。
当代意义
目前,该制度在数字关系和消费者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数字平台或供应商获得不当利益。该制度的应用作为一种保障条款,确保私法自治不会转化为过度剥削财产的工具。因此,严格执行《民法典》第884条至第886条是防止21世纪复杂商业关系中合同平衡被扭曲的堡垒。
法律与司法参考
- 巴西。2002年1月10日第10.406号法律。制定《民法典》。
- 巴西。高等法院。第1.887.458/SP号特别上诉。报告人:Nancy Andrighi大法官。判决:2022年。
- 联邦司法委员会。第一届民法研讨会。第35号声明。
- PONTES DE MIRANDA, Francisco Cavalcanti. 私法条约。第XXVI卷。
- MARTINS-COSTA, Judith. 私法中的诚信。Revista dos Tribunais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