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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语表达 sine qua nonconditio sine qua non 指的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条件,没有该条件,法律行为将无法产生效力,或者结果无法在法律上归责于行为人。在巴西法律体系中,该制度主要构成了民事和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基础,作为确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逻辑规范标准。

1. 定义、概念与法律性质

sine qua non 一词字面意思是“没有它就不行”。在法学领域,它指的是法律行为存在、有效或生效的必要条件,或者是构成违法行为或赔偿义务的必要情形。其法律性质属于逻辑因果前提

从责任角度看,conditio sine qua non 体现了条件等价理论conditio sine qua non),根据该理论,凡是对于事件发生不可或缺的所有情形均视为原因。此处采用 Thyrén 的假设排除法:如果在心理上排除某种行为后,结果不再发生,则该行为被视为事件的 sine qua non 原因。

2. 历史渊源与法律演变

尽管因果关系思想的根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和亚里士多德哲学,但现代法律中 conditio sine qua non 的教义体系化归功于 19 世纪中叶的德国法学家 Maximilian von Buri。Von Buri 提出,不应区分原因和条件;在法律上,所有促成结果的条件都是等价的。

在比较法中,该理论通过“But-for test”(若无测试)影响了英美法系。在巴西,该制度在刑法典和民法典中均得到了充分的采纳,尽管当代民法学说试图通过适当因果关系理论和直接即时损害理论等限制性理论来缓和等价原则的严苛性,以避免 regressus ad infinitum(无限追溯)。

3. 法律规定与规范框架

该原则最明确的应用见于第 2.848/1940 号法令(刑法典)

  • 第 13 条,章首:“犯罪存在所依赖的结果,仅可归责于造成该结果的人。造成结果的行为或不作为,若没有它结果就不会发生,即被视为原因。”

民法典(第 10.406/2002 号法律)范围内,该制度构成了主观和客观民事责任的基础:

  • 第 186 条:规定了因自愿行为或不作为、过失或轻率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要求具备因果关系。
  • 第 403 条:“即使不履行合同是由于债务人的故意所致,损失赔偿也仅包括因其直接且即时的影响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且不影响程序法中的规定。”(在此,巴西法律采用了直接即时损害理论作为对 sine qua non 的过滤)。

1988 年联邦宪法中,该术语隐含在基本保障中,例如第 5 条第 LVII 款(无罪推定),其中证明作者身份是定罪的 sine qua non 条件。

4. 实际应用与既定判例

巴西高等法院的判例使用 sine qua non 标准来界定国家责任和民事责任。然而,为了避免对遥远事件承担责任,判例法已有了明显的演变。

高等法院 (STJ)

STJ 确立了在民事责任中适用直接即时损害理论(或因果关系中断理论)的理解。尽管行为可能是一个 sine qua non 条件,但法院要求它必须是损害的必要且近因。在 REsp 1.615.971/DF 案中,强调了因果关系不仅限于物理层面,还需要法律上的概率和适当性判断。

联邦最高法院 (STF)

STF 经常在程序和行政事务中应用该概念。遵守正当程序和辩论原则被视为任何征收或制裁行为有效的 sine qua non 条件。在关于国家民事责任的判例中(宪法第 37 条第 6 款),STF 采用行政风险理论,其中必须充分证明国家活动与第三方损害之间的 sine qua non 联系,同时承认受害者过错等免责事由。

5.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核心学说争论在于,单独的 conditio sine qua non 不足以解决竞合因果关系(并发、预先存在或后续原因)的问题。因此,出现了补充理论:

  • 适当因果关系理论:由 Johannes von Kries 主张,认为原因仅指根据一般经验在抽象上能够产生结果的条件。
  • 客观归责理论:在当代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Claus Roxin),提出物理联系(sine qua non)是不够的;必须核实行为是否创造或增加了法律所不认可的对法益的风险。

分歧出现在刑法典第 13 条第 1 款的适用上,该条款处理相对独立的后续原因,当这些原因单独产生结果时,会切断因果关系。在此,sine qua non 的逻辑被实证法所例外。

6. 当代意义与实际影响

在当前的法律背景下,sine qua non 一词超越了民事和刑事责任,强有力地进入了环境法数字法领域。在环境损害责任中,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鉴于其客观性质和全面风险(STJ,第 618 号判例),仅确定经济活动与环境退化之间的 sine qua non 联系通常就足以定罪。

合规与治理方面,实施控制机制是减轻反腐败法(第 12.846/2013 号法律)所规定制裁的 sine qua non 条件。结论是,该制度仍然是法律逻辑的基石,作为巴西法律体系中任何责任归属判断的第一个且不可或缺的过滤器。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刑法典。1940 年 12 月 7 日第 2.848 号法令。第 13 条。
  • 巴西。民法典。2002 年 1 月 10 日第 10.406 号法律。第 186、403 和 927 条。
  • 巴西。高等法院 (STJ)。REsp 第 1.615.971/DF 号。报告法官 Marco Aurélio Bellizze。第三庭。
  •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 (STF)。RE 第 591.874/MS 号。报告法官 Ricardo Lewandowski。一般性影响(主题 130)。
  • ROXIN, Claus. La Imputación Objetiva en el Derecho Penal. 译者:Manuel Abanto Vásquez. 利马:IDEMSA,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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