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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Usucapião)是民法,特别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作为一种原始取得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方式,通过满足法律要求的长期、连续且合格的占有来实现。其主要目的是赋予长期存在的既定事实以法律效力,符合宪法规定的财产社会功能原则,并促进法律秩序中的法律确定性。

1. 定义、概念与法律性质

取得时效(Usucapião)是一项法律制度,允许通过对某物进行长期占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如用益权或地役权)。在法学理论上,它被称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相对。

取得时效的法律性质属于原始取得。这一分类具有极高的实践意义,因为它意味着所有权的取得与前任所有者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因此,除了法律规定的税务例外情况外,不存在任何先前附着于不动产的负担、留置权或物权性义务(propter rem)的转移。与继受取得(如买卖)不同,在取得时效中,原所有者的所有权与取得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切断了任何先前的继承链。

2. 历史演变与比较法

该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特别是《十二铜表法》(Usucapio),规定动产占有一年、不动产占有两年即可取得所有权。该制度在查士丁尼时期通过长期占有时效(praescriptio longi temporis)得到演变,并与古典取得时效融合。

在巴西法律中,1916年的《民法典》规定了较长的期限(非常取得时效最长达30年)。1988年的《联邦宪法》引入了特殊模式(城市和农村),缩短了期限并侧重于社会功能,成为一个颠覆性的里程碑。在比较法层面,巴西的制度类似于德国和法国模式,但在种类多样性和简化非司法程序方面具有独特的轮廓。

3. 法律依据与基本要求

取得时效的规范框架非常广泛,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文件中:

  • 联邦宪法(第183条和第191条): 确立了城市和农村特殊取得时效。
  • 民法典(第1.238条至第1.244条): 规范了非常取得时效、普通取得时效以及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一般规则。
  • 城市法(第10.257/01号法律,第10条): 规定了集体特殊取得时效。
  • 民事诉讼法(第1.071条): 在《公共登记法》(第6.015/73号法律)中引入了第216-A条,规范了非司法取得时效。
  • 第12.424/11号法律: 在《民法典》中插入了第1.240-A条,涉及家庭取得时效。

任何模式的基本要求(前提条件)包括:

  1. 取得时效性占有: 必须是和平的、连续的,且具有所有者意图(animus domini)
  2. 时间: 根据种类不同,时间跨度从2年到15年不等。
  3. 适格客体: 该财产必须是可私有化的(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第340号判例及宪法第183条第3款和第191条单款规定,公共财产不可适用时效)。

4. 模式与期限

当前法律体系中不动产取得时效的主要种类包括:

  • 非常取得时效(民法典第1.238条): 15年,无需权属证明和善意。如果占有人已建立住所或进行了生产性工程,则缩短为10年。
  • 普通取得时效(民法典第1.242条): 10年,要求有正当权属和善意。如果属于后来被取消的有偿取得,且有住所或投资,则缩短为5年。
  • 农村特殊取得时效(宪法第191条;民法典第1.239条): 5年,面积不超过50公顷,通过劳动实现生产力并居住,且本人不拥有其他不动产。
  • 城市特殊取得时效(宪法第183条;民法典第1.240条): 5年,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用于居住,且本人不拥有其他不动产。
  • 家庭取得时效(民法典第1.240-A条): 2年,在前配偶或伴侣遗弃家庭后,对不超过250平方米的城市不动产进行独占占有。

5. 实践应用与最新司法理解

高等法院的判例在激活该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观点如下:

A. 诉讼期间的时间计算: 高等法院(STJ)在REsp 1.818.564/DF(第1.024号重复性主题)的判决中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3条,如果法律要求的期限在司法程序过程中完成,且所有者在传唤后未提出异议,则完全可以承认取得时效。

B. 混合经济体财产的取得时效: 联邦最高法院(STF)在RE 596.962(主题245)中确立了以下论点:属于混合经济体的财产可以成为取得时效的客体,前提是它们未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挂钩,因为此类实体具有私法法律性质。

C. 非司法取得时效: 随着《民事诉讼法》(CPC/2015)的颁布及第13.465/2017号法律的后续修改,在不动产登记处进行的行政程序已成为首选途径。国家司法委员会(CNJ)第149/2023号规定巩固了相关规范,确立了权利人在收到通知后保持沉默将被视为默示同意,从而显著实现了所有权确认的非司法化。

6. 相关原则与学理分歧

该制度遵循财产社会功能法律确定性社会性原则。最显著的学理分歧在于普通取得时效中“正当权属”的性质。一部分学者(限制性流派)要求形式上有效但实质上有瑕疵的权属。另一部分(扩张性流派),在第一届民法研讨会第86号声明的支持下,承认缺乏法律规定形式的法律行为(如已结清且非正式的买卖承诺)也可以构成取得时效的正当权属。

7. 当代意义与对法律秩序的影响

取得时效作为城市和农村土地正规化(REURB)的有力工具,修复了不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并促进了信贷获取和居住尊严。在当前背景下,强调非司法化(非司法程序)反映了程序效率的趋势,减轻了司法部门的负担,并加快了那些虽然事实已巩固但缺乏登记形式的财产的权属确认。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183条和第191条。
  • 巴西。2002年1月10日第10.406号法律(民法典)。第1.238条至第1.244条。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第1.071条。
  • 巴西。高等法院。第1.818.564/DF号特别上诉。主审法官:Ricardo Villas Bôas Cueva。2020年6月9日判决。
  • 巴西。国家司法委员会。第149/2023号规定(国家司法委员会规范国家法典)。
  •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第596.962号特别上诉。一般影响主题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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