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司法管辖权的核心,被定义为需要国家法官介入以实现社会和平的抗辩性主张。该制度主要存在于民事诉讼法中,体现了以主张为特征的利益冲突,其主要目的是以司法保护取代私力救济,从而保障法律确定性和法律秩序的有效性。
概念与基础
根据经典学说,特别是弗朗切斯科·卡内卢蒂(Francesco Carnelutti)的诉讼理论,诉讼被理解为以抗辩性主张为特征的利益冲突。它不等同于普通分歧;它要求存在实质性利益,且在对方抗辩的情况下,转化为司法程序的对象。诉讼的法律性质是程序性和动态的,作为司法活动催化剂,通过行使诉权来实现。
历史起源与演变
从历史上看,克服私力救济(即自行解决纠纷)标志着向法治国家的过渡。在罗马法中,从“法定诉讼”(legis actiones)向程式诉讼的过渡,奠定了诉讼作为法官裁决对象的基础。在巴西法律体系中,学说演变遵循了欧洲大陆法系,将诉讼确立为司法裁决的界定要素,正如2015年《民事诉讼法》(CPC/15)第492条所规定的从属原则或一致性原则所倡导的那样。
法律规定与结构
巴西法律体系将诉讼确立为司法管辖权的前提。1988年《联邦宪法》第5条第XXXV项确立了司法救济不可剥夺原则:“法律不得排除司法机关对权利侵害或威胁的审查”。该条款为国家在面对任何现有诉讼时的行动合法性提供了依据。在程序层面,CPC/15第141条规定,法官应在当事人提出的范围内裁决实体问题,因此,诉讼是管辖权和既判力范围的标尺。
实际应用与判例
当前的判例,特别是高等法院(STJ)的判例,强调了合法诉讼必须具备诉讼利益(必要性与适当性二元论)。STJ已确立了这样一种理解:缺乏抗辩(抗辩性主张)会使诉讼利益落空,导致根据CPC第485条第VI项的规定,在不解决实体问题的情况下终止诉讼。在最近的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STF)重申,存在诉讼是进行集中式合宪性审查(ADI, ADC, ADPF)的必要条件,要求证明存在相关且现实的司法争议。
学说分歧与相关原则
当代存在一种受“多门司法”(Justicia Multiportas)启发的学说流派,质疑诉讼作为程序唯一驱动力的中心地位。如渡边和夫(Kazuo Watanabe)等学者主张,系统应侧重于“冲突管理”而非仅仅是“诉讼解决”。然而,经典学说坚持认为,即使在调解和协商(受CPC/15第3条鼓励)中,诉讼仍然是意志自治进行自我和解的对象。实体判决优先原则(CPC/15第4条)重申,诉讼应尽可能由司法机关进行最终裁决。
当代意义与影响
巴西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要求对诉讼采取新的态度。“政治司法化”现象和司法机关的超负荷运转,迫使人们需要建立筛选机制,如STF的“普遍影响”(Repercussão Geral)和STJ的“管辖权承担事件”(IAC)。这些机制表明,尽管诉讼是司法管辖权存在的理由,但21世纪的冲突处理必须分级进行,优先采用协商方法,以降低过度诉讼带来的社会和经济成本。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5条,XXXV项。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第3、4、141、485及492条。
- 巴西。高等法院(STJ)。诉讼利益与抗辩性主张。关于确认之诉处理中具体诉讼必要性的最新判例。
-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TF)。集中式合宪性审查诉讼的要求:对相关司法争议的要求(ADI 4668,Luiz Fux大法官报告)。
- 卡内卢蒂,弗朗切斯科。《民事诉讼法体系》。UTHEA出版社,194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