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社会保障局 (INSS) 对其定义如下:
这是一项授予因疾病或事故导致无法工作超过 15 天的被保险人的福利。对于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前 15 天的工资由雇主支付(家政工除外),社会保障局从员工离岗的第 16 天起开始支付。对于其他被保险人(包括家政工),社会保障局从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即开始支付津贴,并持续至丧失劳动能力结束。在这两种情况下,均需提交福利申请。点击此处了解更多关于支付的信息。
申请疾病津贴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局的医疗鉴定考试来证明丧失劳动能力。
为了有权获得该福利,劳动者必须向社会保障局缴纳至少 12 个月的保费(等待期)。在发生任何性质的事故(工伤或非工伤)或职业病的情况下,不要求此期限。
患有以下疾病的劳动者无需满足最低缴费期限,只要在丧失劳动能力开始时具备被保险人资格,即可享受该福利: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精神错乱、恶性肿瘤、失明、不可逆且致残的瘫痪、严重心脏病、帕金森病、强直性脊柱炎、严重肾病、晚期佩吉特病(变形性骨炎)、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AIDS)、辐射污染(需医疗报告证明)或严重肝病。
如果在加入社会保障体系时已经患有导致该福利的疾病或损伤,则无权获得疾病津贴,除非丧失劳动能力是由于病情恶化所致。
领取疾病津贴的劳动者有义务进行定期体检;如果确定其无法恢复正常工作,则必须参加由社会保障局规定并资助的职业康复计划以从事其他活动,否则福利将被暂停。
当劳动者失去被保险人资格后,之前的缴费只有在重新加入社会保障体系并至少缴纳四个月保费,且与之前的缴费相加达到最低要求的等待期(12个月)时,才会被计入疾病津贴的申请。
当被保险人恢复劳动能力并重返工作岗位,或福利转为残疾退休金时,疾病津贴将停止支付。
企业可以为其员工或为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缴费者申请疾病津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获取有关该福利的决定信息。
注:当社会保障局通过证明文件获悉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与 INSS 沟通时,将依职权处理该福利。在此情况下,必须由 INSS 进行医疗鉴定考试以证明所称的丧失劳动能力。
来源: http://www.previdencia.gov.br/conteudoDinamico.php?id=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