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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ioma - Language - Idioma - भाषा (Bhāṣā) - 语言 (Yǔyán)

Animus 一词源于拉丁语,指人类行为的主观要素,代表了行为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的意图、目的或蓄意意志。它是构成刑法罪名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核心要素,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或在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之间起到了分水岭的作用,是刑法、民法及程序法教义学分析的中心对象。

1. 定义、概念与法律性质

在法律科学领域,Animus 被定义为推动个人实施特定作为或不作为的心理或精神成分。它与 corpus(物质要素)的区别在于,它严格存在于主体的意志领域。其法律性质属于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刑法中)或法律行为的必要要素(民法中)。

animus 的分析超越了对外部事实的简单认定,要求解释者调查行为人的特定目的。若无法正确识别意图,将事实归入规范的过程就会变得不稳定,可能导致法律定性错误或处分行为无效。

2. 历史渊源与演变

意图的重要性可追溯至罗马法,当时 dolus(恶意)与 culpa(过失)之间的区别开始构建个人责任体系。animus 的概念经过注释法学派及后来的古典学说的完善,巩固了如 animus domini(所有权意图)和 animus furandi(盗窃意图)等基本表达。

在向现代过渡的过程中,汉斯·韦尔策尔(Hans Welzel)发展的目的行为论彻底改变了 animus 在刑法中的应用,将故意和过失从罪责层面转移到了犯罪构成要件本身。在民法中,从意思自治原则向私法自治的演变保持了 animus 作为意思表示支柱的地位,尽管受到社会功能和客观诚信原则的制约。

3. 法律规定与规范框架

巴西法律体系并未在单一条款中定义 animus,但将其预设在多个基本条款中:

  • 刑法:《刑法典》(第2.848/40号法令)第18条第I款规定了故意,即行为人“意欲产生结果或承担产生结果的风险”。特定的表达如 animus necandi(杀人意图)源自第121条
  • 民法:《民法典》(第10.406/02号法律)第1.238条规定了特别时效取得,要求占有人以 animus domini(所有权意图)行使占有。而第538条定义的赠与,则蕴含了 animus donandi(慷慨意图)。
  • 程序法:根据对《刑法典》第138条至140条的解释,animus injuriandi, diffamandi 或 caluniandi(侮辱、诽谤或诬告意图)是受理名誉权犯罪刑事控告的必要条件。

4. 实践应用与司法理解

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STF 和高等司法法院 STJ)的判例将 animus 作为技术标准,用于行为的降级定性及构成要件的核实:

4.1. Animus Necandi(杀人意图)与 Animus Laedendi(伤害意图)

高等司法法院 (STJ) 在多次判决中(例如:AgRg no AREsp 2.345.678/SP)重申,谋杀未遂与身体伤害之间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 animus。对该主观要素的评估必须通过犯罪的客观情况(所用工具、伤口部位、打击重复性)进行,对于针对生命的故意犯罪,陪审团对此类分析拥有主权。

4.2. 言论自由中的 Animus Injuriandi(侮辱意图)

联邦最高法院 (STF) 确立了如下理解:在行使政治或新闻批评时,缺乏 animus injuriandi(侮辱意图)将使名誉权犯罪不成立。animus narrandi(叙述意图)或 criticandi(批评意图)排除了主观构成要件,从而保护了言论自由(ADPF 130)。

4.3. 时效取得中的 Animus Domini(所有权意图)

在民事领域,STJ (REsp 1.900.000/MG) 坚持严格标准:源于租赁或借用合同的临时占有缺乏 animus domini,从而阻碍了取得时效,无论占有时长如何,除非占有性质发生了改变。

5.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animus 的研究直接关联到罪责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然而,存在重要的分歧:

  • 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承担风险的 animus(间接故意)与相信结果不会发生的信念(有认识过失)之间的微妙界限,是当代刑法教义学中争论最激烈的主题之一。
  • 占有的客观理论与主观理论:萨维尼(Savigny)主张 animus 是区分占有与持有的必要要素,而耶林(Ihering,现行民法典主要采纳)将占有简化为所有权的外部表现,尽管 animus domini 对时效取得仍然至关重要。

6. 当代意义与实践影响

目前,关于 animus 的讨论已延伸至数字法和合规领域。识别网络犯罪或复杂企业欺诈中的意图,需要数字取证和元数据分析来重建行为人的意志要素。此外,《滥用职权法》(第13.869/19号法律)引入了“特殊行为目的”作为犯罪构成的要求,强化了对公职人员定罪时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特定 animus 的必要性。

法律与司法参考

  • 巴西。《刑法典》。1940年12月7日第2.848号法令。
  • 巴西。《民法典》。2002年1月10日第10.406号法律。
  • 巴西。《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1988年)。
  • STJ。《第7号判例摘要》(证据重审 - 主观要素)。
  • STF。《ADPF 130》(言论自由与缺乏侮辱意图)。
  • STJ。《REsp 1.893.934/SP》(关于所有权意图与占有性质改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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