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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语表达 ultra vires,字面意思是“超越力量”或“超越权力”,是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目的是界定代理人、公司管理人或继承人所实施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和效力,划定“内部责任”与“越权行为”之间的界限,从而防止对实体或财产整体所享有的法律保护被滥用。

1. 概念、法律性质及制度界定

Ultra vires 制度是指那些超出了法律、章程或合同赋予法律主体权限的行为。在法律解释学领域,其性质属于权限与责任限制规范。在巴西法律体系中,该术语经典地分为两个主要分支:涉及继承法的 ultra vires hereditatis(超越遗产继承限度)和涉及公司法的 ultra vires societatis(超越公司权限)。

在继承法领域,它指的是继承人承担的责任超过了遗产本身的价值。而在公司法领域,该理论认为,如果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超出了章程或合同中定义的经营范围,则该行为在理论上对法人无效,且不对法人产生约束力。

2. 历史演变与比较法

该概念的起源可追溯至罗马法,特别是关于 beneficium inventarii(财产清单利益)的内容,这是一种旨在防止继承人因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而需用个人财产偿还的机制。

在19世纪的英国法中,Ultra Vires Doctrine(越权原则)在 Ashbury Railway Carriage and Iron Co Ltd v Riche (1875) 一案中得到确立,规定任何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行为均属当然无效(void)。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对第三方善意保护的需要,该原则逐渐被缓和。在巴西,1916年的《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公司法领域的该理论,这一情况随着2002年《民法典》的颁布而改变,后者采纳了该制度的温和版本。

3. 法律规定与规范框架

3.1. 继承法 (Ultra Vires Hereditatis)

2002年《民法典》第1.792条确立了继承人责任的限度:“继承人不对超过遗产价值的债务负责;但证明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举证责任由继承人承担,除非已进行遗产清算以证明所继承财产的价值。” 该规定将 intra vires hereditatis(在遗产限度内)确立为标准规则,使 ultra vires 责任成为一种依赖于证据或非纯粹接受行为的例外。

3.2. 公司法 (Ultra Vires Societatis)

最明确的法律规定见于《民法典》第1.015条及其唯一款。该条款涉及公司对管理人员行为向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第1.015条 [...] 唯一款。管理人员的越权行为仅在以下情况下可对抗第三方: I - 如果权力限制已在相关登记处注册; II - 证明第三方已知晓该限制; III - 该操作属于公司业务范围之外。”

4. 实践应用与司法判例

4.1. 高等法院 (STJ) 的立场

高等法院 (STJ) 的当代判例对 ultra vires societatis 理论采取了限制性解释,优先考虑外观理论 (Teoria da Aparência)客观诚信原则 (Boa-fé Objetiva)。既定观点是,如果合同第三方是善意的,且该操作并非明显偏离企业经营活动,即使行为超出了经营范围,公司仍受其管理人员行为的约束。

REsp 1.280.030/SC 案的判决中,第三庭重申,ultra vires 理论不能被用作逃避对无法核实权力限制的第三方所承担义务的借口。只有在越权行为明显或管理人员与第三方存在串通时,该例外才适用。

4.2. 劳动法领域 (TST)

在高等劳动法院 (TST),ultra vires 概念常出现在执行重定向和诉讼代理有效性的分析中。TST 对代理的合规性保持严格要求(第383号判例),但就义务的实质而言,由于劳动债权的赡养性质,TST 倾向于忽略 ultra vires 的限制,转而更迅速地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民法典》第50条及《消费者保护法》第28条)。

5.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学说争论围绕两个基本原则的冲突展开:

  • 专门性/目的原则:主张法人仅为章程中提出的目的而存在,偏离该目的的行为无效。
  • 诚信保护与法律安全原则:主张市场不应被要求在每笔普通交易前详细调查每一份公司章程。

以 Fábio Ulhoa Coelho 为代表的现代学说指出,ultra vires 理论在巴西正处于衰落期,取而代之的是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内部责任(追偿权),同时维护善意第三方行为的有效性。

6. 当代意义与实践影响

ultra vires 制度在当前的合规 (Compliance)公司治理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在授权矩阵中明确界定权力,旨在防止可能导致巨额负债或声誉损害的 ultra vires 行为发生。

在行政法中,对 ultra vires 行为的控制是打击目的偏差和滥用职权的重要工具,确保公职人员的行为不超过法律赋予的严格权限,否则该行为将面临绝对无效,并承担行政不当行为责任(第8.429/92号法律)。

总之,尽管为了保护法律交易和诚信原则而有所缓和,但 ultra vires 学说依然是合法性和财产稳健性的守护者,要求法律从业者进行个案分析,权衡意思自治与合同关系的安全性。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
  • 巴西。2002年1月10日第10.406号法律(民法典)。第1.015条,第1.792条。
  • 巴西。高等法院 (STJ)。特别上诉第1.280.030/SC号。报告法官:Paulo de Tarso Sanseverino。
  • 巴西。高等法院 (STJ)。特别上诉第1.096.639/DF号。报告法官:Luis Felipe Salomão(外观理论)。
  • 巴西。高等劳动法院 (TST)。第383号判例(授权)。
  • COELHO, Fábio Ulhoa. 商法教程。第2卷。圣保罗:Sarai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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