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全国市政联合会(Confederação Nacional dos Municípios)提供了这份宝贵的摘要:
IPTU - 城市房地产税
这是属于市政管辖范围的税种(联邦宪法第156条第I款),其征税对象为城市房地产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占有权。根据第18/65号宪法修正案及第5.172/66号国家税法典的分类,它被视为一种财产税。市政当局的征税活动必须严格限制在市政法律定义的城市区域内,包括已城市化区域、可城市化区域及城市扩张区域(国家税法典第32条第1款和第2款)。该税的计税基础为房产的销售价值(国家税法典第33条),因此市政当局必须拥有实时更新的房产登记系统。
纳税人为房产的所有者、使用权人或任何形式的占有人(国家税法典第34条)。该税种的一项重大变革在于第29号宪法修正案,其第3条在联邦宪法第156条第1款中增加了第I和第II项,允许根据房产价值实行累进税率,并根据房产位置和用途设定差异化税率。此外,2001年7月10日颁布的第10.257号法律第7条规定了针对未开发、利用不足或闲置土地的IPTU累进税率。如果市政当局实施这些变更,将显著增加税收收入。
ISS - 服务税
这是属于市政管辖范围的税种(联邦宪法第156条第IV款),其征税对象为企业或个体专业人士提供的服务。ISS应税服务清单列于第406/68号法令中。该税的计税基础为服务价格(第406/68号法令第9条)。由于征税对象是服务的实际提供,且计税基础为服务价格,因此排除了对潜在活动的征税可能,即“实际提供服务”是必要条件。纳税人为服务提供方,仅限企业或个体专业人士。
关于该税种的最新变化是1999年12月27日的第100号补充法,该法将过路费纳入了服务清单。这意味着被收费公路穿过的市政当局可以向公路特许经营企业征收ISS,税率最高为营业额的5%,并按公路在其领土内的长度比例计算。收费站所在地的市政当局保留总税额的40%。由于该法律颁布时间接近1999年底,大多数市政当局未能及时制定地方征税法律。因此,根据税收的“年度原则”(principle of anteriority),大多数市政当局直到2001年才开始实际征收该税。
IRRF - 所得税(预扣)
尽管所得税属于联邦管辖范围,且与市政参与基金(FPM)的份额无关,但市政当局有权获得其直接行政部门支付的任何形式收入所产生的所得税。支付方必须进行预扣,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市政当局设立和维持的自治机构及基金会(联邦宪法第153条第2款第II项)。
ITBI - 不动产转让税
这是属于市政管辖范围的税种(联邦宪法第156条第II款),其征税对象为通过有偿行为进行的生前不动产所有权转让,包括自然不动产或物理附着物,以及除担保物权(质押、抵押等)以外的物权转让,涵盖物权让渡。
该税的计税基础应由市政法律定义。纳税人也由市政法律定义,可以是受让方或转让方。以下情况免征此税:“为实现资本而并入法人实体财产的资产或权利转让”,以及“因法人实体合并、吸收、分立或解散而产生的资产或权利转让,除非在这些情况下,受让方的主要业务是买卖这些资产或权利、租赁不动产或融资租赁”(联邦宪法第156条第2款第I项)。
本文来源:http://www.cnm.org.br/institucional/documento.asp?iId=315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