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一直在寻求司法途径来解决本不该成为问题的事情。提取 FGTS(工龄保障基金)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可。我们将与您一起分析其中的每一项。
1990 年 5 月 11 日第 8.036 号法律第 20 条规定了所有合法的提取情形。基金持有人(拥有 FGTS 账户的人,即你或我)必须符合其中一种情形。
第 20 条。劳动者的 FGTS 关联账户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操作:/ 此处的“操作”也包括提取(支取)存入基金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I - 无过错解雇,包括间接解雇、双方过错及不可抗力;
无过错解雇是指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双方过错是指雇主和员工都有过错,例如双方发生争执或误解。不可抗力是指雇主意志之外的因素导致工作终止。在劳动法中,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没有区别。因此,如果一场大雨摧毁了公司,员工因不可抗力被解雇,则有权提取基金。
II - 公司完全倒闭、关闭任何分支机构或办事处、部分业务终止、根据第 19-A 条宣布劳动合同无效,或个人雇主死亡,且上述任何情况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并由公司书面声明证明,必要时由终审法院判决补充;(2001 年第 2.164-41 号临时措施修订)
上述条款是不言自明的。如果公司关闭,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且有员工书面声明证明;如果没有书面声明,则需要法院判决。例如公司倒闭,员工未收到任何证明文件,此时他应前往当地劳动法庭(法官处)申请该文件。
III - 社会保障机构授予的退休金;
社会保障(即 INSS)退休人员需要持有授予福利的文件,或在 INSS 服务点索取该文件。
IV - 劳动者死亡,余额支付给其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受抚养人,标准参照遗属抚恤金的授予标准。若无受抚养人,则由民法规定的继承人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签发的司法授权书领取,无需进行遗产清算或登记;
如果劳动者死亡,基金应支付给其“受抚养人”,即根据社会保障标准有权领取抚恤金的人(我们可以在其他时间讨论此话题)。如果没有受抚养人,基金余额将构成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V - 支付在住房金融体系 (SFH) 范围内授予的住房贷款的部分分期付款,前提是:
a) 借款人在 FGTS 制度下至少有 3 年的工作经验,无论是在同一家公司还是不同公司;
b) 被冻结的金额至少使用 12 个月;
c) 抵扣金额最高不超过分期付款总额的 80%;
最常讨论的话题之一是使用 FGTS 购买自有住房。需要记住的是,根据法律条文,必须符合“在住房金融体系 (SFH) 范围内授予的住房贷款分期付款”的条件。也就是说,不能简单地去巴西联邦储蓄银行 (CEF) 要求取钱买房。希望使用这笔钱购买房产的基金持有人应首先咨询 CEF,了解购房事宜、可能性和优惠。必须先了解清楚。拥有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我们可以在其他时间讨论住房金融体系)。
符合 SFH 是以下条款(情形)的要求:
VI - 房地产贷款债务余额的清算或额外摊销,需遵守管理委员会设定的条件,其中包括贷款必须在 SFH 范围内授予,且每次操作之间至少有 2 年的间隔;
VII – 支付购买自有住房或未开发的社会利益城市地块的全部或部分价格,需遵守以下条件:(2009 年第 11.977 号法律修订)
a) 借款人在 FGTS 制度下至少有 3 年的工作经验,无论是在同一家公司还是不同公司;
b) 该操作符合 SFH 的现行融资条件;
另一种常见的情形是基金持有人离开任何缴纳 FGTS 的工作岗位超过 3 年,请看:
VIII - 当劳动者自 1990 年 6 月 1 日起,连续三年脱离 FGTS 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可从账户持有人的生日月份开始提取。(1993 年第 8.678 号法律修订)
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开始从事个体经营(例如:小贩、勤杂工、泥瓦匠、流动商贩、从事手工艺品生产的人员)。在这些情况下,只要 CTPS(劳动与社会保障证)填写正确,且有最后一份工作的离职记录,就可以提取 FGTS。
IX - 定期合同的正常终止,包括受 1974 年 1 月 3 日第 6.019 号法律管辖的临时工合同;
这种情况适用于根据第 6.019/74 号法律受聘的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有权在结算时领取与 FGTS 相关的金额。
X - 临时工工作完全暂停 90 天或以上,并由代表该职业类别的工会声明证明。
这适用于临时工,一个很好的定义:
根据社会保障机构 (INSS) 的定义:
临时工是指为多家公司提供服务,但由工会和劳动力管理机构聘用的劳动者。这一类别包括港口工人:码头工人、搬运工、系船工、船只清洁和维护人员以及守卫。在盐业提取和可可、咖啡装袋行业也有临时工。
根据 saberjuridico.com.br 网站:临时工:是指通过行业协会中介提供服务,并以分摊方式获得报酬的人。为多个雇主提供服务并执行短期服务的人。城市和农村劳动者享有永久劳动合同劳动者与临时工之间权利平等的权利(联邦宪法第 7 条第 XX 至 XIV 款)。临时工,无论是否加入工会,每年都有权享受一段假期,且不影响其相应的报酬。临时工的假期为三十个连续天,除非附加金额低于日基本工资乘以三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将享受按比例计算的假期。
如果您是一名临时工,那么您有权在上述条件下提取(第 X 款)。
XI - 当劳动者或其任何受抚养人患有恶性肿瘤时。(1994 年第 8.922 号法律纳入)
恶性肿瘤即癌症。因此,患有此病的人,即使有治愈的可能,也有权提取福利。需要记住的是,并非任何肿瘤都可以,仅限恶性肿瘤。非恶性肿瘤(也称为良性肿瘤)的一个例子是脂肪瘤。被诊断为良性肿瘤的人无权提取基金。
XII - 投资于受 1976 年 12 月 7 日第 6.385 号法律管辖的私有化共同基金份额,允许在行使选择权之日使用其 FGTS 关联账户中现有和可用余额的最多 50%(百分之五十)。(1997 年第 9.491 号法律纳入)(参见 1997 年第 2.430 号法令)
这是一种在遵守特定法律的前提下进行投资的可能性。这里不属于提取(支取)的情形,因此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XIII - 当劳动者或其任何受抚养人携带 HIV 病毒时;(2001 年第 2.164-41 号临时措施纳入)
法律的一项新内容是第 XII 款,针对 HIV 携带者及其受抚养人。这里有两点很重要。首先,只需要证明病毒检测呈阳性,无需证明存在疾病的烦人症状,即所谓的 AIDS 或 SIDA(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至于“受抚养”,是指需要劳动者的收入和工资来维持生存的人。配偶、18 岁以下子女的受抚养关系始终是推定成立的。至于其他可能也需要劳动者收入来维持生存的人,则必须证明,这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证明。这一事实稍后会详细说明。
XIV - 当劳动者或其任何受抚养人因严重疾病处于临终阶段时,根据法规规定;(2001 年第 2.164-41 号临时措施纳入)
除了癌症(恶性肿瘤)和 HIV 病例,提取基金的唯一法律依据是劳动者或任何受抚养人因严重疾病处于临终状态,并称“根据法规规定”,但该法规从未制定。
根据对该条款的解释,可以确定主要要求是“处于临终阶段”,但仅处于此状态是不够的,因为这必须是由于“严重疾病”引起的。
因此,如果因车祸处于临终状态,则无权提取。
如果患有严重疾病,但未处于临终阶段,也无权提取。
但什么是临终阶段?
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求助于医学领域。
在医学上,临终阶段是指“无论采取何种治疗,患者都会因所患疾病走向死亡”的阶段,因此任何可以采取的措施都应旨在最大限度地减轻患者的痛苦。
因此,患者仅仅走向不可避免的死亡是不够的,因为所有活着的人都走向同一个目的地。必须是死亡由特定的疾病引起,在这种情况下是“严重疾病”,并且所做的任何治疗都以避免不必要的痛苦为唯一目标。
我一直密切关注许多寻求司法途径强制巴西联邦储蓄银行提取基金持有人资金的人,以便他们将其用于医疗,而这些情况并不包含在这里。尽管这些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支持这一点。
立法者(联邦众议员和参议员)列出了每一项提取情形,并且是以穷尽的方式列出的。因此,法官无权决定 A 或 B 是否需要这笔钱来支付医疗费用。如果法官认为基金持有人需要这笔钱并下令提取,CEF“必须”向法院上诉,以确保法律得到遵守。
然而,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立法者修改法律,增加或删除提取情形。
XV - 当劳动者年龄等于或大于七十岁时。(2001 年第 2.164-41 号临时措施纳入)
这种情况无需讨论。如果劳动者年龄等于或大于七十岁,即可提取。
XVI - 因自然灾害导致的个人需求,其紧迫性和严重性根据法规规定,需遵守以下条件:(2004 年第 10.878 号法律纳入)
a) 劳动者必须居住在经联邦政府正式承认的处于紧急状态或公共灾难状态的城市或联邦区的受灾地区;(2004 年第 10.878 号法律纳入)
b) 关联账户的操作申请将在联邦政府公布紧急状态或公共灾难状态承认法案后 90 天内受理;以及(2004 年第 10.878 号法律纳入)
c) 关联账户的最高提取金额将根据法规规定确定。(2004 年第 10.878 号法律纳入)
这是一种可能的情形,并且已经有了相关规定。
被视为自然灾害的有:
I - 大风或暴风雨;
II - 强风或温带气旋;
III - 极强风、飓风、台风或热带气旋;
IV - 龙卷风和水龙卷;
V - 冰雹;
VI - 洪水或渐进式淹没;
VII - 山洪或突发性洪水;
VIII - 积水;以及
IX - 海水突然入侵引起的沿海洪水。
(2004 年 6 月 22 日第 5.113 号法令全文阅读全文)
最后,作为最后一种法律情形,
XVII - FI-FGTS 份额的整合,遵守本法第 5 条第 XIII 款 i 项的规定,允许使用行使选择权之日现有和可用余额的最多 30%(百分之三十)。(2009 年第 12.087 号法律修订)
此处适用第 XII 款中已作出的说明,即此处不感兴趣,因为它不完全属于提取情形,而是投资和操作。
现在是实际操作,“提取资金的程序”
注意,每种情形都有不同的文件清单。这些文件由法规规定,因此必须提交。如果缺少其中一些文件,则必须由法官补充。我坚持认为不要相信某些“律师”的口才,这一点稍后会更仔细地讨论,现在先看所需文件。(点击此处查看每种情况所需的必要文件清单)
巴西联邦储蓄银行被禁止补充法律要求的任何缺失文件。如果缺少其中任何文件,且无法获得,则需要求助于法官,获得“司法补充”。
这个话题可以在以后的时间里更深入地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