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Má-fé)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也是一种道德行为准则,广泛应用于法律的各个分支,特别是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其主要目的是制裁违反诚信、合作和程序真实性的不诚实行为,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关系中的信任保护。
概念与基础
在法律范畴内,恶意表现为通过违背客观诚信原则的行为,蓄意获取非法利益、对他方造成损害或阻碍司法正常行使的意图。客观诚信原则要求遵守道德行为标准(忠实、告知和合作的附随义务),而恶意则是这一范式的对立面,体现为程序或实体上的不忠诚。
恶意的法律性质是多方面的:它既是民事责任和权利取得(如时效取得或占有)中的主观要素,也是当法律体系制裁违反程序伦理的行为(如《巴西民事诉讼法》第80条)时的客观程序要素。
历史渊源与演变
该制度可追溯至罗马法,即 mala fides。在罗马体系中,bona fides(善意)的保护是合同关系的基础(actiones bonae fidei),恶意被视为对所作承诺的违背。随着现代法典化,特别是受德国民法典(BGB)及其对当代民法影响的推动,恶意不再仅仅是意思表示的瑕疵,而是成为了控制主观权利行使的标准。
在巴西法律体系中,1916年《民法典》已区分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然而,自1988年《联邦宪法》确立道德和诚信原则,以及随后2002年《民法典》和2015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恶意开始受到更严密的系统性打击,将程序忠诚义务提升到了宪法高度。
法律规定与实际应用
巴西法律体系对恶意采取了严厉的处理方式:
- 民法典(第10.406/2002号法律): 第1202条(当情况足以推定占有人明知其非法占有时,善意占有即丧失其性质)和第422条(合同中的诚信原则)。
- 民事诉讼法(第13.105/2015号法律): 第80条,详尽列举了构成恶意诉讼的行为(针对明确的法律条文提出诉求、歪曲事实真相、利用诉讼达到非法目的等)。
- 劳动法典(CLT): 第793-A至793-D条,规范了劳动司法中程序损害的责任。
既定司法判例
巴西高等法院的既定判例认为,恶意不能被推定,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巴西高等法院(STJ)认为,行使上诉权本身并不构成恶意诉讼,除非上诉明显无理或旨在拖延。STJ第98号判例虽涉及管辖权冲突,但也体现了对行使辩护权免受惩罚的保护。
近期,联邦最高法院(STF)强调了严惩滥用诉权行为的必要性,特别是在重复性诉讼或旨在破坏民主法治的诉讼中,重申律师的职业豁免权并非绝对,不涵盖接近蓄意程序恶意的行为。
当代意义与影响
在当代,恶意呈现出数字化特征。当前的辩论涉及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包含虚假判例的诉状(如果明知是“幻觉”而使用,则构成歪曲事实)以及对司法权的掠夺性使用。对恶意诉讼处以罚款(《民事诉讼法》第81条)已成为司法政策的工具,旨在缓解法院压力,确保诉诸司法的权利不被扭曲用于不当得利或妨碍司法。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
- 巴西。2002年1月10日第10.406号法律。制定民法典。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制定民事诉讼法。
- 巴西。1943年5月1日第5.452号法令。批准劳动法典(CLT)。
- STJ。AgInt no AREsp 1.845.231/SP,报告法官 Marco Aurélio Bellizze,第三庭,2023年裁决。
- STF。ADI 6.363,报告法官 Alexandre de Moraes,全体会议,关于言论自由的界限及禁止滥用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