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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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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西法律中,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前所有者无关)或派生取得(从一个所有者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我们将根据现行法规详细介绍每一种。

1. 时效占有 (民法典第 1.260 至 1.262 条)

时效占有是通过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占有并加上所有权意图而获得的原始取得方式。与不动产不同,动产的时效期限明显较短。

  • 普通时效占有 (第 1.260 条): 需要3 年的持续和平占有。这里的区别在于需要同时具备合法凭证善意

  • 特别时效占有 (第 1.261 条): 需要5 年的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善意和合法凭证具有绝对推定力(jure et de jure),无需证明。单纯的时间流逝即可确立所有权。

2. 占有 (民法典第 1.263 条)

这是对无主物的实际占有。要合法占有,该物必须是:

  • Res nullius:无主物(从未有过所有者)。

  • Res derelicta:抛弃物(前所有者故意放弃)。

课堂笔记:这与res amissa(遗失物)不同。遗失物应归还(发现制度),并且不能立即占有,除非在法律程序后无人认领。

3. 埋藏物发现 (民法典第 1.264 至 1.266 条)

指发现古老的钱币或贵重物品的藏匿处,其所有者不明。这里的黄金法则就是分割

  • 发现者占 50%土地所有者占 50%

  • 如果土地所有者发现(或派人寻找),则全部归其所有。

  • 如果发现者未经许可侵入他人土地,则无权获得任何东西。

4. 交付 (民法典第 1.267 条和 1.268 条)

这是最常见和最重要的派生取得方式。在巴西,合同(买卖、赠与)仅产生义务,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则通过交付(移交)完成。

交付可以是:

  • 实际交付:物品的实际物理移交。

  • 象征性交付:交付代表该物品的某物(例如:汽车钥匙)。

  • 拟制交付:

    • Traditio brevi manu:已为他人占有某物的人,现在以自己的名义占有该物(例如:租客购买了该物品)。

    • Constituto possessório:以自己名义占有某物的人,现在以他人名义占有该物(例如:卖方继续占有该物品,但现在是作为租客)。

5. 加工 (民法典第 1.269 至 1.271 条)

指某人加工他人原材料并获得新物种(例如:雕塑家用他人的粘土)。

  • 如果原材料是他人的,但新物种不可逆转:加工者获得所有权,但必须赔偿原材料所有者。

  • 如果加工者恶意:规则颠倒,所有权归原材料所有者,除非新物种的价值远高于原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加工者赔偿,但获得所有权)。

6. 混合、混同和附合 (民法典第 1.272 至 1.274 条)

指未经同意将属于不同所有者的物品混合在一起。

  • 混合 (Confusão):液体混合(例如:葡萄酒、燃料)。

  • 混同 (Comis aão):固体混合(例如:谷物、沙子)。

  • 附合 (Adjunção):将一物附着于另一物(例如:墙上的油漆、相册上的邮票)。

一般规则:如果可以不损坏地分离,则进行分离。如果不能分离,则根据各自的价值比例创建强制共有。如果其中一件物品被视为主要物品,另一件被视为附属物品,则主要物品的所有者获得附属物品,并赔偿另一方。

在巴西法律中,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前所有者无关)或派生取得(从一个所有者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我们将根据现行法规详细介绍每一种。

1. 时效占有 (民法典第 1.260 至 1.262 条)

时效占有是通过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占有并加上所有权意图而获得的原始取得方式。与不动产不同,动产的时效期限明显较短。

  • 普通时效占有 (第 1.260 条): 需要3 年的持续和平占有。这里的区别在于需要同时具备合法凭证善意

  • 特别时效占有 (第 1.261 条): 需要5 年的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善意和合法凭证具有绝对推定力(jure et de jure),无需证明。单纯的时间流逝即可确立所有权。

2. 占有 (民法典第 1.263 条)

这是对无主物的实际占有。要合法占有,该物必须是:

  • Res nullius:无主物(从未有过所有者)。

  • Res derelicta:抛弃物(前所有者故意放弃)。

课堂笔记:这与res amissa(遗失物)不同。遗失物应归还(发现制度),并且不能立即占有,除非在法律程序后无人认领。

3. 埋藏物发现 (民法典第 1.264 至 1.266 条)

指发现古老的钱币或贵重物品的藏匿处,其所有者不明。这里的黄金法则就是分割

  • 发现者占 50%土地所有者占 50%

  • 如果土地所有者发现(或派人寻找),则全部归其所有。

  • 如果发现者未经许可侵入他人土地,则无权获得任何东西。

4. 交付 (民法典第 1.267 条和 1.268 条)

这是最常见和最重要的派生取得方式。在巴西,合同(买卖、赠与)仅产生义务,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则通过交付(移交)完成。

交付可以是:

  • 实际交付:物品的实际物理移交。

  • 象征性交付:交付代表该物品的某物(例如:汽车钥匙)。

  • 拟制交付:

    • Traditio brevi manu:已为他人占有某物的人,现在以自己的名义占有该物(例如:租客购买了该物品)。

    • Constituto possessório:以自己名义占有某物的人,现在以他人名义占有该物(例如:卖方继续占有该物品,但现在是作为租客)。

5. 加工 (民法典第 1.269 至 1.271 条)

指某人加工他人原材料并获得新物种(例如:雕塑家用他人的粘土)。

  • 如果原材料是他人的,但新物种不可逆转:加工者获得所有权,但必须赔偿原材料所有者。

  • 如果加工者恶意:规则颠倒,所有权归原材料所有者,除非新物种的价值远高于原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加工者赔偿,但获得所有权)。

6. 混合、混同和附合 (民法典第 1.272 至 1.274 条)

指未经同意将属于不同所有者的物品混合在一起。

  • 混合 (Confusão):液体混合(例如:葡萄酒、燃料)。

  • 混同 (Comis aão):固体混合(例如:谷物、沙子)。

  • 附合 (Adjunção):将一物附着于另一物(例如:墙上的油漆、相册上的邮票)。

一般规则:如果可以不损坏地分离,则进行分离。如果不能分离,则根据各自的价值比例创建强制共有。如果其中一件物品被视为主要物品,另一件被视为附属物品,则主要物品的所有者获得附属物品,并赔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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