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有一天,人类会了解动物的内心世界,到那时,对动物的犯罪将被视为对人类的犯罪。”
列奥纳多·达·芬奇 (1452-1519)
如您所见,早在五个世纪前,人们就已经开始关注动物了。但直到1978年,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通过《世界动物权宣言》时,动物的权利才正式被记录下来。国际人类生物实验中心秘书长、著名科学家乔治·赫斯博士(Dr. Georges Heuse)是该宣言的起草者。以下是该文件的全文,该文件已由包括巴西在内的多个国家签署。
世界动物权宣言
第一条 - 所有动物在生命面前生而平等,并享有相同的生存权利。
第二条 - 人类作为动物物种之一,不得灭绝其他动物或剥削它们以侵犯这一权利;人类有义务将其知识服务于动物。
第三条 - 每一只动物都有权获得人类的关注、照顾和保护。如果必须处死动物,必须是瞬间、无痛且不产生痛苦的。
第四条 - 任何属于野生种群的动物都有权在自己的自然环境(陆地、空中或水域)中自由生活,并有权繁衍;任何剥夺自由的行为,即使是出于教育目的,也违背了这一权利。
第五条 - 任何传统上生活在人类周边的动物,都有权按照其物种特有的节奏和生活条件生长和生活;任何由人类出于商业目的强加的对这种节奏或条件的改变,均违背了这一权利。
第六条 - 任何被人类选为伴侣的动物,都有权拥有与其自然寿命相符的生命长度;遗弃动物是一种残忍且卑劣的行为。
第七条 - 任何被用于工作的动物,都有权获得合理的劳动时间和强度限制,以及充足的食物和休息。
第八条 - 涉及身体或心理痛苦的动物实验,无论是在医学、科学、商业还是任何其他领域,都与动物权利不相容;必须使用并开发替代技术。
第九条 - 如果动物被饲养用于食用,必须在没有焦虑或痛苦的情况下进行喂养、安置、运输和屠宰。
第十条 - 不得为了人类的娱乐而剥削动物;动物展览和利用动物的表演与动物的尊严不相容。
第十一条 - 任何导致动物不必要死亡的行为都构成“生物灭绝”(biocídio),即对生命的犯罪。
第十二条 - 任何导致大量野生动物死亡的行为都构成“种族灭绝”(genocídio),即对物种的犯罪;污染和破坏自然环境会导致种族灭绝。
第十三条 - 死去的动物应受到尊重;电影和电视中应禁止出现虐待动物的场景,除非其目的是为了揭露对动物权利的侵害。
第十四条 - 动物保护和保障组织应在政府层面拥有代表权;
动物权利应像人权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来源:巴西地理统计局 (IB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