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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ter Rem 义务 - 定义、学说与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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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ílvio de Souza Lôbo Júnior


介绍

 

本研究旨在阐述 Propter Rem 义务,将其与学说,特别是 Maria Helena Diniz、Sílvio Rodrigues 和 Sílvio Venosa 的观点相结合,此外还选择了三项判例,其中两项来自圣保罗州法院,34 民事分庭,一项来自圣卡塔琳娜州法院,私人权利分庭,26 民事分庭,以及学说、现行巴西立法和判例。

首要目的是定义。理解该术语,并制定一个概念,有助于在《民法典》中找到此类义务及其在现实生活、实际案例以及日常冲突中的应用。

其次,将该概念应用于现实情况,与物权的关系,即 Propter Rem 义务作为物权义务的一个方面,以及所有者与其财产的关系,与物的真实联系。

最后,通过判例展示一些法院对此主题的立场和决定。

 

1. 学说定义,

 

根据 Orlando Gomes 的说法,“Propter Rem 义务源于债务人对特定财产的物权”[1]。Arnoldo Wald 认为,义务“源于某人与某些财产的联系,这些财产承担着因维持财产需要而产生的义务”[2]。同时,Maria Helena Diniz 称,“与物权相关联,即与债务人是所有者或占有人[... ]的特定财产相关联”[3]

在其他学者中,Sílvio Rodrigues 简洁地描述 Propter Rem 义务道,“它因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身份而约束物权人,无论他是谁[4]”。Sílvio Venosa 解释说,“它是一种以与财产相联系为特征的义务关系”[5]

在这些学者的启发下,可以将 Propter Rem 义务定义为随物(财产)而转移的义务,例如与不动产相关的物业费和不动产税。

 

另一个定义是,义务“是一种暂时的、有经济价值的法律关系,连接两个人(或更多人),其中一个人(债务人)必须向另一个人(债权人)履行一项给付[6]。”为了完善它,我们借鉴了其他概念,如“义务是一种暂时的法律关系,约束我们为了某人的利益而给予、做或不做某事,这通常具有经济价值,这个人通过我们的行为或与我们有法律关联的其他人,或根据法律,获得了向我们要求该行动或不行动的权利 (3)”;“义务是一种暂时的法律关系,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建立,其标的是一种个人的、经济的、积极的或消极的给付,由前者向后者支付,通过其财产保证履行(BARROS,97)

[7]”。

 

 

1.1 义务的终止

 

Maria Helena Diniz 解释说,“债务人可以通过放弃物权来解除义务,放弃对财产的权利[8]”。Sílvio Rodrigues 认为,“债务人通过放弃物权即可免除义务”[9]

Sílvio Venosa 将义务的终止与其转移联系起来,“Propter Rem 义务的产生、转移和终止都遵循物权,具有附属性[10]”;

基于这些学说观点,可以认为 Propter Rem 义务因跟随财产而存在,只有当财产转移或放弃财产时,其义务才随之终止。

 

1.2 义务的转移

 

关于转移,Maria Helena Diniz 认为,“通过法律行为进行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义务将由受让人承担”[11]。Sílvio Rodrigues 解释说,“义务会转移给债务人的特定继承人”。

Sílvio Venosa 也指出,“所谓的物权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物权内容的一部分,其对债务人的特定继承人的效力赋予了权利内容的稳定性[12]”。

  

2. 法律应用

2.1. 应用案例

  

Propter Rem 义务包括:

- 共同所有人为共同财产的维护或分割而承担的义务;- 邻近不动产所有人为建造隔墙支付费用的义务;- 抵押物购买者为偿还抵押债务以便解除抵押物的义务;- 国家历史和艺术遗产不动产所有人为不破坏或改造其外观而承担的义务;- 毗邻不动产所有人为界定和修复被毁坏的界碑支付费用的义务;- 地役权中的否定义务,即地役权人不得妨碍地役权的合法使用;- 不动产所有人为赔偿邻近不动产损害而提供担保的义务;- 与邻里关系相关的义务;

 

3. 判例

 

3.1 第一个判例

 

司法机构

圣卡塔琳娜

法院 - 私人权利分庭

第 26 分庭

 

上诉令号 1.221.335-0/5

 

“Propter Rem 义务是指债务人因对某物拥有权利而承担特定给付义务,该给付义务并非源于其明示或默示的意愿。

 

使其成为债务人的是其拥有物权的事实,并且,如果他放弃该权利,他就可以免除义务。

 

 

因此,物业费债务与产生该债务的单元相关。不动产的所有人将承担该债务,即使所有权发生变更且该债务在其之前就已存在。

 

在此背景下,请参阅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

 

 

“拍卖 - 不动产 - 物业费 - 责任 - 购买者。诉讼法和民法 - 物业 - 物业费 - 被告资格 - 拍卖 - 上诉不予受理。1 - 根据本法院的判例,在拍卖中购买不动产的购买者应承担该不动产的物业费,即使该费用在其购买之前就已产生,因为物业费具有“Propter Rem”性质。2 - 上诉不予受理。”(Resp. n° 572.767-0-SC,主审法官 Jorge Scartezzini,判决日期 2004 年 4 月 19 日,公布日期 2005 年 5 月 16 日)

 

 

3.1 第二个判例

 

 

 

司法机构

圣保罗

法院

第 34 民事分庭

 

 

上诉令号 1.219.012.0072

桑托斯 - 第 8 民事法庭

上诉人:NICOLINO BOZZELLA

被上诉人:CONDOMÍNIO EDIFÍCIO VAN GOGH

物业费 - 追讨 - 执行

 

物业费 - 执行 - Propter Rem 义务 - 查封物业单元 - 可能。鉴于 Propter Rem 义务,查封产生债务的物业单元是可能的,该单元受到第 8009/90 号法律第 3 条第 IV 款的豁免。上诉不予支持。

 

投票号 6789

 

         1. 此案为 Nicolino Bozzella 提出的上诉令,旨在推翻在物业费追讨案件执行阶段所作的尊重判决,该判决拒绝以对债务人负担较小的其他不动产替换对债务单元的查封。

上诉人对此不满,主张需要用负担较小的其他不动产替换查封,并主张该不动产的不可查封性,因为它是家庭居所。

         上诉被驳回,不具有中止效力(第 37 页)。被上诉人提交了答辩状(第 40/93 页),请求判处上诉人承担恶意诉讼的责任。

 

以上为要点概述。

 

2. 本案为物业公司提起的物业费追讨诉讼,理由是被诉人未能支付物业费。

物业费的责任是 Propter Rem 的,因为它由产生费用的财产直接和完全担保。[...]

 

 

 

3.3 第三个判例

 

 

联邦最高法院

 

 

再审申请号 657.386 - SP (2004/0061230-1)

 

主审法官:LUIS FELIPE SALOMÃO 阁下

再审申请人:ALCIDES PANUCI

律师:KAOR TIBA

被申请人:CONDOMÍNIO EDIFÍCIO MANSÃO DO BARÃO DE PORTO ALEGRE

律师:CINTHYA MACEDO PIMENTEL 等

 

 

摘要

 

再审申请的动议。物业费追讨。Propter Rem 义务。再审申请不予批准。

 

下级法院的判决符合本法院的判例,即物业费的追讨,由于其 Propter Rem 性质,可以针对预售方和预购方提起。

再审申请不予批准。

 

  最终考虑

  
            经过谦逊但充实的调查,可以根据自己的话对 Propter Rem 义务进行一些相关的考虑。因此,将其定义为随财产而转移的义务;一种通过前所有者向新所有者的转让而持续存在的义务,迫使后者履行该义务。

            Propter Rem 义务只能在财产转移给新所有者(此时新所有者承担义务)时,或在放弃财产(同时放弃对财产的占有地位)时,才能免除原所有者的义务。

            终止 Propter Rem 义务的放弃,与终止占有相同,因此不存在中止而非永久丧失财产权利的说法。

            不仅仅是税收才是 Propter Rem 义务,这只是一个例子。任何随财产而产生的义务,如通行地役权,或任何其他随财产而产生的义务,都由此产生了关于该主题的丰富学说。

            最后,Propter Rem 义务被视为集体责任的自然体现,无论是出于通行需要而被划分的地役权,还是为了维护和保存财产而产生的共同体。如果不涉及财产的损害或对集体的损害,则无法将此义务与财产分开。

 

 

参考文献

 

BARROS MONTEIRO, Washington de. 民法课程. 第 4 卷. 第 25 版. 1991 年 Saraiva 出版社,圣保罗。

DINIZ, Maria Helena. 巴西民法课程. 第 2 卷. 第 10 版. Saraiva 出版社。第 11 页.  GOMES, Orlando. 义务. 第 11 版. Forense 出版社。第 21 页。

LOPES, Lívia Cardoso; et al. 关于新巴西民法典的“Propter Rem”义务。UGC,2003 年。网址:<http://jus2.uol.com.br/doutrina/ texto.asp?id=4798>,访问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

RODRIGUES, Sílvio. 民法 - 第 2 卷 - 义务总论. 第 30 版. 圣保罗:Saraiva,2002 年

  SALVO VENOSA, Sílvio. 义务总论和合同总论. 第 3 版. 圣保罗:Atlas。2003 年。

联邦最高法院;再审申请号 657.386 - SP (2004/0061230-1);主审法官:LUIS FELIPE SALOMÃO 阁下。网址:http://www.jusbrasil.com.br/jurisprudencia/4448035/1903814-mg-1000000190381-4-000-1-tjmg。访问于 2009 年 9 月 24 日。

法院;私人权利分庭;第 26 分庭 - 上诉令号 1.221.335-0/5。网址:http://www.jusbrasil.com.br/jurisprudencia/4448035/1903814-mg-00000019 0381-4-df00-1-tjmg。访问于 2009 年 9 月 24 日。

法院;司法机构 - 圣保罗 - 第 34 民事分庭;投票号 6789;网址:http://ww w.jusbrasil.com.br/jurisprudencia/4448035/1903814-mg-00000019 038133-4-df00-1-tjmg。访问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

WALD, Arnoldo. 义务与合同. 第 12 版. Revista dos Tribunais 出版社。第 60 页。

 


[1]
GOMES, Orlando. 义务. 第 11 版. Forense 出版社。第 21 页。

[2]

WALD, Arnoldo. 义务与合同. 第 12 版. Revista dos Tribunais 出版社。第 60 页。

[3]

DINIZ, Maria Helena. 巴西民法. 第 2 卷. 第 10 版. Saraiva 出版社。第 11 页。

[4]

RODRIGUES, Sílvio. 民法 – 第 2 卷 – 义务总论. 第 30 版. 圣保罗:Saraiva,2002 年

[5]

SALVO VENOSA, Sílvio. 义务总论与合同总论. 第 3 版. 圣保罗:Atlas。2003 年。

[6]

 

SALVO VENOSA, Sílvio. 同上

[7]

DE BARROS MONTEIRO, Washington (1997, v. 4:8)。

 

 

[8]

DINIZ, Maria Helena 同上,第 11 页。

[9]

RODRIGUES, Sílvio. 同上,第 30 版. 圣保罗:Saraiva,2002 年

[10]

SALVO VENOSA, Sílvio. 同上,第 3 版. 圣保罗:Atlas。2003 年。

[11]

DINIZ, Maria Helena 同上,第 11 页。

[12]

SALVO VENOSA, Sílvio. 同上,第 3 版. 圣保罗:Atlas。2003 年。

 

Sílvio de Souza Lôbo Júnior


介绍

 

本研究旨在阐述 Propter Rem 义务,将其与学说,特别是 Maria Helena Diniz、Sílvio Rodrigues 和 Sílvio Venosa 的观点相结合,此外还选择了三项判例,其中两项来自圣保罗州法院,34 民事分庭,一项来自圣卡塔琳娜州法院,私人权利分庭,26 民事分庭,以及学说、现行巴西立法和判例。

首要目的是定义。理解该术语,并制定一个概念,有助于在《民法典》中找到此类义务及其在现实生活、实际案例以及日常冲突中的应用。

其次,将该概念应用于现实情况,与物权的关系,即 Propter Rem 义务作为物权义务的一个方面,以及所有者与其财产的关系,与物的真实联系。

最后,通过判例展示一些法院对此主题的立场和决定。

 

1. 学说定义,

 

根据 Orlando Gomes 的说法,“Propter Rem 义务源于债务人对特定财产的物权”[1]。Arnoldo Wald 认为,义务“源于某人与某些财产的联系,这些财产承担着因维持财产需要而产生的义务”[2]。同时,Maria Helena Diniz 称,“与物权相关联,即与债务人是所有者或占有人[... ]的特定财产相关联”[3]

在其他学者中,Sílvio Rodrigues 简洁地描述 Propter Rem 义务道,“它因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身份而约束物权人,无论他是谁[4]”。Sílvio Venosa 解释说,“它是一种以与财产相联系为特征的义务关系”[5]

在这些学者的启发下,可以将 Propter Rem 义务定义为随物(财产)而转移的义务,例如与不动产相关的物业费和不动产税。

 

另一个定义是,义务“是一种暂时的、有经济价值的法律关系,连接两个人(或更多人),其中一个人(债务人)必须向另一个人(债权人)履行一项给付[6]。”为了完善它,我们借鉴了其他概念,如“义务是一种暂时的法律关系,约束我们为了某人的利益而给予、做或不做某事,这通常具有经济价值,这个人通过我们的行为或与我们有法律关联的其他人,或根据法律,获得了向我们要求该行动或不行动的权利 (3)”;“义务是一种暂时的法律关系,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建立,其标的是一种个人的、经济的、积极的或消极的给付,由前者向后者支付,通过其财产保证履行(BARROS,97)

[7]”。

 

 

1.1 义务的终止

 

Maria Helena Diniz 解释说,“债务人可以通过放弃物权来解除义务,放弃对财产的权利[8]”。Sílvio Rodrigues 认为,“债务人通过放弃物权即可免除义务”[9]

Sílvio Venosa 将义务的终止与其转移联系起来,“Propter Rem 义务的产生、转移和终止都遵循物权,具有附属性[10]”;

基于这些学说观点,可以认为 Propter Rem 义务因跟随财产而存在,只有当财产转移或放弃财产时,其义务才随之终止。

 

1.2 义务的转移

 

关于转移,Maria Helena Diniz 认为,“通过法律行为进行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义务将由受让人承担”[11]。Sílvio Rodrigues 解释说,“义务会转移给债务人的特定继承人”。

Sílvio Venosa 也指出,“所谓的物权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物权内容的一部分,其对债务人的特定继承人的效力赋予了权利内容的稳定性[12]”。

  

2. 法律应用

2.1. 应用案例

  

Propter Rem 义务包括:

- 共同所有人为共同财产的维护或分割而承担的义务;- 邻近不动产所有人为建造隔墙支付费用的义务;- 抵押物购买者为偿还抵押债务以便解除抵押物的义务;- 国家历史和艺术遗产不动产所有人为不破坏或改造其外观而承担的义务;- 毗邻不动产所有人为界定和修复被毁坏的界碑支付费用的义务;- 地役权中的否定义务,即地役权人不得妨碍地役权的合法使用;- 不动产所有人为赔偿邻近不动产损害而提供担保的义务;- 与邻里关系相关的义务;

 

3. 判例

 

3.1 第一个判例

 

司法机构

圣卡塔琳娜

法院 - 私人权利分庭

第 26 分庭

 

上诉令号 1.221.335-0/5

 

“Propter Rem 义务是指债务人因对某物拥有权利而承担特定给付义务,该给付义务并非源于其明示或默示的意愿。

 

使其成为债务人的是其拥有物权的事实,并且,如果他放弃该权利,他就可以免除义务。

 

 

因此,物业费债务与产生该债务的单元相关。不动产的所有人将承担该债务,即使所有权发生变更且该债务在其之前就已存在。

 

在此背景下,请参阅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

 

 

“拍卖 - 不动产 - 物业费 - 责任 - 购买者。诉讼法和民法 - 物业 - 物业费 - 被告资格 - 拍卖 - 上诉不予受理。1 - 根据本法院的判例,在拍卖中购买不动产的购买者应承担该不动产的物业费,即使该费用在其购买之前就已产生,因为物业费具有“Propter Rem”性质。2 - 上诉不予受理。”(Resp. n° 572.767-0-SC,主审法官 Jorge Scartezzini,判决日期 2004 年 4 月 19 日,公布日期 2005 年 5 月 16 日)

 

 

3.1 第二个判例

 

 

 

司法机构

圣保罗

法院

第 34 民事分庭

 

 

上诉令号 1.219.012.0072

桑托斯 - 第 8 民事法庭

上诉人:NICOLINO BOZZELLA

被上诉人:CONDOMÍNIO EDIFÍCIO VAN GOGH

物业费 - 追讨 - 执行

 

物业费 - 执行 - Propter Rem 义务 - 查封物业单元 - 可能。鉴于 Propter Rem 义务,查封产生债务的物业单元是可能的,该单元受到第 8009/90 号法律第 3 条第 IV 款的豁免。上诉不予支持。

 

投票号 6789

 

         1. 此案为 Nicolino Bozzella 提出的上诉令,旨在推翻在物业费追讨案件执行阶段所作的尊重判决,该判决拒绝以对债务人负担较小的其他不动产替换对债务单元的查封。

上诉人对此不满,主张需要用负担较小的其他不动产替换查封,并主张该不动产的不可查封性,因为它是家庭居所。

         上诉被驳回,不具有中止效力(第 37 页)。被上诉人提交了答辩状(第 40/93 页),请求判处上诉人承担恶意诉讼的责任。

 

以上为要点概述。

 

2. 本案为物业公司提起的物业费追讨诉讼,理由是被诉人未能支付物业费。

物业费的责任是 Propter Rem 的,因为它由产生费用的财产直接和完全担保。[...]

 

 

 

3.3 第三个判例

 

 

联邦最高法院

 

 

再审申请号 657.386 - SP (2004/0061230-1)

 

主审法官:LUIS FELIPE SALOMÃO 阁下

再审申请人:ALCIDES PANUCI

律师:KAOR TIBA

被申请人:CONDOMÍNIO EDIFÍCIO MANSÃO DO BARÃO DE   PORTO ALEGRE

律师:CINTHYA MACEDO PIMENTEL 等

 

 

摘要

 

再审申请的动议。物业费追讨。Propter Rem 义务。再审申请不予批准。

 

下级法院的判决符合本法院的判例,即物业费的追讨,由于其 Propter Rem 性质,可以针对预售方和预购方提起。

再审申请不予批准。

 

  最终考虑

  
            经过谦逊但充实的调查,可以根据自己的话对 Propter Rem 义务进行一些相关的考虑。因此,将其定义为随财产而转移的义务;一种通过前所有者向新所有者的转让而持续存在的义务,迫使后者履行该义务。

            Propter Rem 义务只能在财产转移给新所有者(此时新所有者承担义务)时,或在放弃财产(同时放弃对财产的占有地位)时,才能免除原所有者的义务。

            终止 Propter Rem 义务的放弃,与终止占有相同,因此不存在中止而非永久丧失财产权利的说法。

            不仅仅是税收才是 Propter Rem 义务,这只是一个例子。任何随财产而产生的义务,如通行地役权,或任何其他随财产而产生的义务,都由此产生了关于该主题的丰富学说。

            最后,Propter Rem 义务被视为集体责任的自然体现,无论是出于通行需要而被划分的地役权,还是为了维护和保存财产而产生的共同体。如果不涉及财产的损害或对集体的损害,则无法将此义务与财产分开。

 

 

参考文献

 

BARROS MONTEIRO, Washington de. 民法课程. 第 4 卷. 第 25 版. 1991 年 Saraiva 出版社,圣保罗。

DINIZ, Maria Helena. 巴西民法课程. 第 2 卷. 第 10 版. Saraiva 出版社。第 11 页.  GOMES, Orlando. 义务. 第 11 版. Forense 出版社。第 21 页。

LOPES, Lívia Cardoso; et al. 关于新巴西民法典的“Propter Rem”义务。UGC,2003 年。网址:<http://jus2.uol.com.br/doutrina/ texto.asp?id=4798>,访问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

RODRIGUES, Sílvio. 民法 - 第 2 卷 - 义务总论. 第 30 版. 圣保罗:Saraiva,2002 年

  SALVO VENOSA, Sílvio. 义务总论和合同总论. 第 3 版. 圣保罗:Atlas。2003 年。

联邦最高法院;再审申请号 657.386 - SP (2004/0061230-1);主审法官:LUIS FELIPE SALOMÃO 阁下。网址:http://www.jusbrasil.com.br/jurisprudencia/4448035/1903814-mg-1000000190381-4-000-1-tjmg。访问于 2009 年 9 月 24 日。

法院;私人权利分庭;第 26 分庭 - 上诉令号 1.221.335-0/5。网址:http://www.jusbrasil.com.br/jurisprudencia/4448035/1903814-mg-00000019 0381-4-df00-1-tjmg。访问于 2009 年 9 月 24 日。

法院;司法机构 - 圣保罗 - 第 34 民事分庭;投票号 6789;网址:http://ww w.jusbrasil.com.br/jurisprudencia/4448035/1903814-mg-00000019 038133-4-df00-1-tjmg。访问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

WALD, Arnoldo. 义务与合同. 第 12 版. Revista dos Tribunais 出版社。第 60 页。

 


[1]
GOMES, Orlando. 义务. 第 11 版. Forense 出版社。第 21 页。

[2]

WALD, Arnoldo. 义务与合同. 第 12 版. Revista dos Tribunais 出版社。第 60 页。

[3]

DINIZ, Maria Helena. 巴西民法. 第 2 卷. 第 10 版. Saraiva 出版社。第 11 页。

[4]

RODRIGUES, Sílvio. 民法 – 第 2 卷 – 义务总论. 第 30 版. 圣保罗:Saraiva,2002 年

[5]

SALVO VENOSA, Sílvio. 义务总论与合同总论. 第 3 版. 圣保罗:Atlas。2003 年。

[6]

 

SALVO VENOSA, Sílvio. 同上

[7]

DE BARROS MONTEIRO, Washington (1997, v. 4:8)。

 

 

[8]

DINIZ, Maria HelenaIbidem , 第 11 页。

[9]

RODRIGUES, Sílvio.Ibidem , 第 30 版. 圣保罗:Saraiva,2002 年

[10]

SALVO VENOSA, Sílvio.Ibidem , 第 3 版. 圣保罗:Atlas。2003 年。

[11]

DINIZ, Maria HelenaIbidem , 第 11 页。

[12]

SALVO VENOSA, Sílvio.Ibidem , 第 3 版. 圣保罗:Atlas。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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