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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ormatio in pejus(不利变更禁止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二审程序中,若无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则不得加重上诉人法律处境的原则。这是程序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领域具有重要意义,旨在保障法律确定性、确保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上诉的移审效力界定法院的认知活动范围。

1. 定义、概念与法律性质

Reformatio in pejus(不利变更)是指当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作出的判决加重了唯一上诉人的处境,或者在双方均上诉的情况下,加重了其中一方未被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部分的处境。该现象的禁止构成了一项程序性及保障性的法律原则。

其法律性质属于限制或抑制司法活动的禁止性规范。它基于处分原则(民事诉讼)以及favor rei(有利于被告)和充分辩护原则(刑事诉讼)。该禁令防止了上诉这一旨在改善上诉人处境的工具,演变为导致损害程度超过原判决的程序性“陷阱”。

2. 历史演变与比较法

从历史上看,该制度可追溯至罗马法晚期,并确立了“上诉范围即审理范围”(tantum devolutum quantum appellatum)的准则。在中世纪的纠问式诉讼体系中,这一禁令受到削弱,因为上级法官拥有全面审查案件的权力,旨在不顾当事人利益而追求“实质真实”。

随着向控辩式诉讼体系的过渡以及对处分原则的重视,比较法——特别是1808年的《拿破仑法典》和19世纪的德国学说——巩固了这一禁令。在巴西,1941年的《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了该规则,顺应了自由民主国家保护上诉权、免受职权性司法报复的趋势。

3. 法律规定与实证基础

禁止 reformatio in pejus 在巴西法律体系的多个文件中均有体现:

  • 《刑事诉讼法》(CPP): 第617条明确规定:“法院、法庭或合议庭在作出决定时应遵守第383、384和385条的规定,但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在仅有辩方上诉的情况下,法院、法庭或合议庭不得加重一审法官判处的刑罚。”
  • 《民事诉讼法》(CPC/2015): 尽管未直接使用该拉丁语词汇,但该原则源于第10条(禁止突袭性判决)、第141条(一致性或约束原则)和第1013条(移审效力的范围)。法院受限于上诉请求的范围。
  • 联邦宪法 (CF/88): 宪法依据在于第5条第LIV项(正当法律程序)和第LV项(充分辩护和抗辩权)。在没有控方或对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进行不利变更,将违反司法被动性原则和抗辩原则。

4. 实践应用与司法理解

高等法院的判例确立了关于该制度应用的根本区别:

4.1. 直接不利变更 (Reformatio in Pejus Direta)

指法院在审理上诉时,在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增加了刑罚或取消了判决中授予的利益。巴西高等法院 (STJ) 在 HC 810.551/SP (2023) 案中重申,在仅有辩方上诉的情况下,法院不得进行新的量刑计算,即使基于不同的法律依据,也不得导致刑罚总额高于此前确定的数额。

4.2. 间接不利变更 (Reformatio in Pejus Indireta)

指法院因仅有辩方上诉而撤销原判,在由原审法院进行重审时,判处的刑罚比被撤销判决中的刑罚更重。巴西联邦最高法院 (STF) 已形成统一观点:法官在仅由辩方引发撤销判决后作出新判决时,必须受限于前一判决的刑罚量(定性与定量的限制)。

4.3. 相关判例摘要 (Súmulas)

  • STF 第160号判例摘要: “法院采纳控方上诉中未提出的无效理由来对抗被告人的决定是无效的,职权上诉案件除外。”
  • TST 第434号判例摘要(已撤销): 历史上,劳动高等法院 (TST) 曾讨论其在劳动诉讼中的应用,目前主流观点是辅助适用《民事诉讼法》,禁止对唯一上诉的劳动者进行不利变更。

5.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该制度直接与一致性原则移审效力相关联。主要的学说分歧在于该原则在公共秩序事项中的应用。

在民事诉讼中,部分学说(即传统程序学派)主张,公共秩序事项(如诉讼条件、程序前提)可由法院职权认定,即使导致上诉人处境恶化(如在寻求实体判决改革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然而,STJ 的现代判例倾向于尊重“禁止突袭”原则(CPC第10条),从而限制此项权力。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利益处于绝对优先地位。法院不得认定检察院未提出的加重情节或加重原因,否则将违反控辩式诉讼体系。

6. 当代意义与实践影响

禁止 reformatio in pejus 是决策可预见性的基石。若无此原则,二审终审的基本权利将落空,因为上诉固有的风险会阻碍对非法或不公正行为的审查。

在当代实践中,对刑事量刑依据和上诉阶段诉讼费用的确定有着严格的监督。其影响直接体现在诉讼策略上:辩护方可以在确信刑罚或财务损失上限已由一审判决确定的前提下进行上诉,除非对方当事人及时提出异议。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5条,LIV和LV项。
  • 巴西。《刑事诉讼法》。第3.689/1941号法令,第617条。
  • 巴西。《民事诉讼法》。第13.105/2015号法律,第10、141和1013条。
  • STF。第160号判例摘要。详见 portal.stf.jus.br。
  • STJ。Habeas Corpus 第810.551/SP号案。报告法官:Reynaldo Soares da Fonseca,第五庭,2023年审理。
  • STF。RHC 223.332/MG号案。报告法官:Edson Fachin,第二庭,2023年审理(关于间接不利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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